无形资产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1、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①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②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用章。
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
③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②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③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已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开始专利局起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④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⑤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2、专利权是否可以重复质押?
重复质押系指债务人(第三人)将同一专利权质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关于专利权是否能重复质押,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专利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专利权质押的特殊性,在目前条件下专利权不可以重复质押。
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独占权,使权利人得以享有对其专利客体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无需取得他人同意,就专利权本身而言,他们是不可分割的,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宜分别将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进行转让,而且一旦出质,质权人即取得了对质物的支配权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即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该专利权已不能再作质物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
另外,质押金额与专利价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自愿选择,质权人也不可能认可高于其债权的质押金额而给他人留有余地。一旦债务清偿失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所得价款,才是专利权作为质物的价值的最终体现。按《担保法》规定,其中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从这一点上讲,重复质押也是不现实的。
所以,除非另有约定,出质人不能将已出质的专利权重复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3、办理登记变更的程序
质押期间,可能出的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著录项目变更
由于此时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
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书面同意变更协议,经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②质押合同内容变更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