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无形资产专利质押所应该具备的质物条件
2018-09-11 16:43
  

  专利质押所应该具备的质物条件,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1)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撒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2、出质人应具备的条件

    《办法》第四条规定,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①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

    ②考虑到质押期满债务不能清偿时,要以折价、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置作为质物的专利权,这时很有可能涉及到专利权属变更问题,按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所以,全民所有制单位作为出质人时,应首先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出质人和质权人如果对合同签订或专利事务不太了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登记时,不仅要按照《办法》规定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质押合同一旦登记生效,当事人即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质权人的权利即出质人的义务,反之亦然。

    ①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

    ②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权(质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偿债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担保法》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事人在确定质押金额时,对此规定也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除用以清偿债权外,若有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③对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质权人应妥善保管。

    债权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④出质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作为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为质物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要保证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已缴纳完毕,另一方面要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以对以上问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⑤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⑥代理人应按代理协议行使权利与义务。

  专利质押所应该具备的质物条件,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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