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改制中的资产价值评估
2018-09-11 17:53
  

  关于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7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 ;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确认:

    (1)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

    (2)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3)老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

    (4)海外上市;关于评估范围和时效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第122号《关于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均须划入资产评估范围,不得遗漏。由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须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相应长期资产的评估值。不作为资本投入而被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租用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也要纳入评估范围。经确认的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5)第162号《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1996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指出: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时已依法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在公开发行股票时,一般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如再次进行评估的,只能作为确定发行价的参考,不得调账。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如公司设立时,所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且在公司申报材料时仍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公司设立时,为其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的是同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则该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或上市前应再聘请另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企业股份制改组上市过程中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做审计和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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