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知识产权质押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8-09-11 15:34
  

  企业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给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授信业务。企业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金融机构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对象】

    目前金融机构认可的知识产权质押物主要以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主,并且对质押物本身法律状态、出质人、技术优势、产业化程度、剩余法定年限等有一定的要求。

    而且:

    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期生产经营性贷款,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本权益、股票期货。

    贷款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而定。

    质押率:发明专利最高为40%,实用新型专利最高为30%;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最高为40%,普通商标最高为30%。

    还款方式:根据企业的现金流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形式】

    1.单一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作为贷款的唯一担保形式;

    2.知识产权质押加第三方担保(担保公司):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形式,以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保证作为补充组合担保;

    3.质押加其他抵押物(动产不动产)组合贷:以知识产权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押,或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作为补充担保的组合担保形式。

    【专利质押贷款申请条件】

    1.企业的注册地必须是在所在地;

    2.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4.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5.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6.专利组合需要全部质押。专利组合是指由若干单项知识产权组成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对象(同一系列产品上),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知识产权综合体;

    7.借款人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必须有效;

    8.借款人必须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专利查新检索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被终止的;

    3.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4.存在各种专利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5.该专利已经许可第三方使用的;

    6.该专利已经做过质押的;

    【商标权质押贷款申请条件】

    1.三年以上持续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记录;

    2.企业的注册地必须是在所在地;

    3.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商标权人依法所有的商标专用权;

    5.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获得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优先考虑;

    6.有至少连续使用3年以上历史,未使用或使用年限很短的商标不符合质押;

    7.除主商标之外,企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及与之相关联的防御性商标也需要一并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1.拟贷款企业与贷款行初步对接,就质押物、贷款额、质押率等形成初步意见;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3.向贷款行提交评估报告及其他资料,审批后与贷款行签订贷款合同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4.会同银行或授权相关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商标局办理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

    5.银行放款,企业还本付息。

    【办理专利质押登记机关】当事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管理部代办业务管理处办理,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当事人也可到已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业务的代办处办理相关手续。

    【专利质押登记费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不需要缴费

    【办理质押登记代理机构】出质人和质权人是中国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办理。出质人和质权人中如果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质押登记提交文件】

    质押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一份: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

    2.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涉及反担保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担保合同,以上皆需提交原件;

    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

    4.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专利权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说明。

    【专利权质押登记表格】相关表格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主页www.sipo.gov.cn,点击(办事区—表格下载—专利权质押)下载获得。

    【专利质押登记公告】质押登记后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一般登记部门在收到齐备的登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出质人要求】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专利质押不予登记情况】

    1. 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 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4. 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

    5. 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6. 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

    7. 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

    8. 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专利权质押合同范本】专利权质押合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专利局提供的范本仅供参考。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及解除】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加的,还应当提交新增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参见第七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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