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价值和矿业权收益法评估模型与现行法规的冲突
目前评估实践中,不管是在煤矿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模型中计算息税前利润,还是在矿业权收益法评估模型计算经营成本,我们都遵循以下原则计算维简费和安全费用:
(1)对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按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原矿产量为基础计提维简费,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煤矿企业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
(3)煤矿可按扣除井巷工程基金(井巷费用)后的维简费的50%作为更新性质的维简费,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基金作为更新费用列入经营成本。
但该原则是建立在税务部门默认计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可以扣除的前提下。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就颇有争议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对企业以前年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计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予以认可,同时,对自2011年5月1日起计提的这两项费用不再允许税前扣除。该文件的出台对2011年5月1日以后上述评估模型在实务中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现金流出时,将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在保持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煤矿企业价值及矿业权评估值出现较大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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