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非全资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税务问题
2018-09-10 10:00
  

  内蒙古非全资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税务问题。大型国企股改上市税务局有专门文件: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6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 71 号)等,这些文件给予这些国企两重优惠政策:一是上述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经过评估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还有很多企业是不能享受这种双重优惠的。就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得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比如以前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等;另一种是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比如《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6号)等。

  针对这两种选择企业税务机关对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第一种。原因是:虽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调整相应计税基础,但避免了现时的纳税义务。部分税务机关主观上更愿意更倾向于第二种。原因是:1、现时的税收收入;2、便于资产计税基础的后续管理。上述文件要么已经失效,要么属于特事特办的单行文。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争议,支持两种处理方式的观点都有。元素更加倾向于第一种处理方式:首先,两种方式的处理结果差异只是时间性差异。其次,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并无相关现金流入,企业需要另外掏钱缴税,税收负担较重,更适宜采取不确认收入、计税基础延续的处理方式。与元素持同一观点的还有北京国税:北京国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四)问:资产评估时发生增值,对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资产评估时发生的增值应确认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得调整评估前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财税[2015]65号在传承上继承了财[2008 ]124 号等部分大型国企股改上市单行文的文件精神。但其一面世,大家又咬文嚼字地揣测总局的深意。65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总局这样的表述,似乎潜台词是: 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国有企业享受特殊政策,可以不征收入库。

  难道这样一个针对全资国有企业的优惠文件会变成其他企业的噩耗? 是杞人忧天还是确有其事?建议总局尽快针对非全资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注:本文的所有信息和内容都来源于公开的信息平台,绝无任何违规获取渠道。信息的真实性,本号已尽力甄别认为可靠后方才发布。若仍有不实不尽之处,请联系我们进行修改。声明:本文由“元素说税”原创,版权保留,欢迎原文转发,其他方式的转载(包含任何形式的发表、引用、节录等)须事先经本号授权(可直接在公众号留言申请授权),未经授权构成侵权的,依法保留追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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