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作经营人可以用贷币、实体、土地资源功效权、专利权或是别的财产权注资;以上注资理应是合作经营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
对贷币之外的注资必须评定作价的,可以由整体合作经营人商议明确,还可以由整体合作经营人授权委托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定。
经整体合作经营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能用劳务公司注资,其评定方法由整体合作经营人商议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