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通称招标方)
质权人:(通称承包方)
依据企业(贷款人)与承包方于年月日签署的识别码为的《担保协议书》(下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要求,甲、乙彼此经商议,达到如下所示协议书:
一、承包方依据担保书,为企业(贷款人)向借款币万余元保证贷款担保,贷款年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质押股权反担保期限为以上主债务产生偿还后之日起2年。
二、招标方想要以其具有的占企业(贷款人)%的质押股权给承包方,做为反担保,以偿还承包方执行担保责任后所出现的负债。招标方确保企业(贷款人)半数以上公司股东允许招标方以其拥有的该企业股权出质,而且甲方位承包方出示与此相关的股东会议决议。招标方作为质押贷款的股份,评定使用价值为币万余元。
三、招标方确保对以上质押贷款的股份有着彻底的、合理的支配权,确保以上股份在这之前未设定质押权,并免受第三人追偿。
四、承包方有权利规定招标方给予相关财务报告,及其对以上公司的评定等材料。招标方解决其给予的材料的真实有效负法律责任。
五、以上公司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应当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中日内交货承包方,质押贷款期内由甲方存放,质押贷款期内,招标方不可随意处理以上质押股权。
六、如企业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等额本息贷款,导致承包方担负了担保责任。承包方有权利以折扣率、竞拍、转卖等方法解决所质押贷款的股份,所得的工程款优先选择受偿;或经彼此商议,由承包方回收以上股份。
七、承包方有权利扣除以上质押股权的孳息。
八、招标方若以上市企业的个股质押担保,须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到证劵备案机关单位申请办理质押担保备案,本协议书自备案之日起起效。招标方若以责任有限公司股权或未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担保,该股份质押应计入企业的股东名册,本协议书自计入股东名册之日起起效。招标方将记述股权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正本一份)交到承包方。
九、本协议书合适我国法律法规及深圳地方性法规。如产生纠纷案件,应商议处理,商议不了,可向深圳市法院提出诉讼。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存留一份。
十一、本协议书解释权,甲、乙彼此可经商议,另签协议书做为本协议书的配件。
招标方:
承包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