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技术成果入股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2018-09-12 14:22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山东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优惠。此举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据市地税局税政管理科科长王俊介绍,之前,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其他公司,在没有取得现金收入时就要先行纳税,占用了资金成本。而根据新政,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且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的,可选择转让股权时按实际所得缴纳所得税。

  举例说明,李先生将一项技术成果投资到某企业,该技术成果研发成本为10万元,投资时双方评估确定的价值为100万元,3年后李先生将该股权转让,转让价格200万元。

  按照老政策,投资时虽然李先生没有取得现金流入,但对于技术成果评估增值的90万元(100万元-10万元),也要按20%税率缴纳税款18万元,这笔税款可选择一次性缴清,也可选择5年内分批次缴清;而等其转让时,转让差额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还要按20%的税率缴纳20万元。从技术成果投资至其转让,共缴纳税款38万元。

  而按照新政策,技术成果投资时不缴纳税款,等其转让时再按转让差额190万元(200万元-10万元)乘以20%税率,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38万元。

  “对于纳税人而言,虽然纳税总额没有变,但在股权转让前,纳税人可以暂不用缴纳18万元税款。”王俊说,此举将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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