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在评估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无形资产评估时的特点,例如无形资产的独立性,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其本身的收益流入的量化也很难精确;也同时要考虑到著作权其自身的评估的特点,如著作权不仅有经济效益,同时还有社会效益。 我国在关于著作权法的方面存在着空白,对于这项权利的忽视也使得著作权评估的实例和研究更加寥寥无几,本文基于著作权的特点,评估的方法的归纳,举出案例,来对著作权的评估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
著作权及其特点
1)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2) 著作权的特点
a) 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致,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但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办法》,并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对作品,包括录音录像制品实行自愿登记。该办法明确指出,这种登记制度是一种形式上的登记,目的在于帮助司法机关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以作为初步的证据,同时也为他人使用作品时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提供一条方便的途径。可见,无论作品是否实际登记,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均不受影响。我国的作品登记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需要说明的是,对计算机软件的自愿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为了贯彻实施,关于鼓励我国软件发展的政策,简化登记手续,国家版权局2002年2月20日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软件登记办法。
b) 著作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法律特征
专有性,指除权利人允许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地域性,指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保护协议外,一国法律保护的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域外效力;时间性,指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保护,如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超过此期限,著作权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财富。
c) 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为:①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②债权;③知识产权;④人身权。知识产权与其他的民事权利有本质的区别。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反映的是财产分配、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但一般不具有财产属性。而知识产权同时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其人身属性表现为作者与作品的关系,因而与上述的人身权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相对于有形财产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无形性表现在行使权利时,不以权利人对实体财产的控制为转移。因此,知识产权是区别于财产权、债权和人身权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