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及其条件是什么
2018-09-11 15:27
  

  江苏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及其条件是什么?什么是知识产权资本化?

  知识产权资本化就是指充分重视并利用知识产权这一资源,进而对其评估,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与资本的转换。知识产权是具有价值的,如今的问题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价值,知识产权资本化就是就是实现其价值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它必将成为21 世纪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融合法律与经济的一项制度。

  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条件

  知识产权要资本化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或者值得资本化的,简单地说知识产权资本化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其一,知识产权的价值能够准确而切行地被评估。虽然有关评估方面的实践不尽如人意,但是如果不能被评估,那么知识产权的价值始终模糊不清,难以对其进行资本化。这部分的内容将在下文作阐述。其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将来(一定期间内)具有获利可能。这一点也不是绝对的,有些知识产权在今日不太起眼,或许今后也会成为下一个Coca- Cola;有些在现在看来红极一时,也不敢保证明日是否会昨日黄花。然而,必须有获利的可能,否则知识产权虽然资本化了,却难以达到资本化人的预期目的,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没有被完全资本化。

  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2]

  如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应该服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对此有具体规定。

  1.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低估或高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我国《公司法》第80条和第82条中.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做出了类似的法律规定。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就知识产权作为出资者的一种重要出资方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条、《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都规定,企业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方式。

  3.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明确规定可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该也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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